3 结构设计 =============== .. raw:: html
3.1.1 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3.1.2 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筑外观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3.1.3 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时,结构设计应对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计算或验算。
3.1.4 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3.1.5 结构设计时选定的设计状况,应涵盖正常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不利情况。各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6 对每种设计状况,均应考虑各种不同的作用组合,以确定作用控制工况和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
3.1.7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3.1.8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3.1.9 设计基本变量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0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不应超过设计要求的效应限值。
3.1.12 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不应小于表3.1.12的规定。
| 结构 重要性系数 |
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 | 对偶然设计状况 和地震设计状况 |
||
| 安全等级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γ0 | 1.1 | 1.0 | 0.9 | 1.0 |
3.1.13 房屋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3.1.14 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3.1.14采用。
| 作用类别 | 当作用效应对结构的 承载力不利时 |
当作用效应对结构的 承载力有利时 |
|
| 混凝土和圬工结构重力 (包括结构附加重力) |
1.2 | 1.0 | |
| 钢结构重力 (包括结构附加重力) |
1.1 ~ 1.2 | ||
| 预加力 | 1.2 | ||
| 土的重力 | |||
| 混凝土的收缩及徐变作用 | 1.0 | ||
| 土侧压力 | 1.4 | ||
| 水的浮力 | 1.0 | ||
| 基础变 位作用 |
混凝土和圬工结构 | 0.5 | 0.5 |
| 钢结构 | 1.0 | 1.0 | |
3.1.15 港口工程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3.1.15采用。
| 荷载名称 | 分项 系数 |
荷载名称 | 分项 系数 |
| 永久荷载(不包括土压力、静水压力) | 1.2 | 铁路荷载 | 1.4 |
| 五金钢铁荷载 | 1.5 | 汽车荷载 | |
| 散货荷载 | 缆车荷载 | ||
| 起重机械荷载 | 船舶系缆力 | ||
| 船舶撞击力 | 船舶挤靠力 | ||
| 水流力 | 运输机荷载 | ||
| 冰荷载 | 风荷载 | ||
| 波浪力(构建计算) | 人群荷载 | ||
| 一般件杂货、集装箱荷载 | 1.4 | 土压力 | 1.35 |
| 液体管道(含推力)荷载 | 剩余水压力 | 1.05 |
3.1.16 房屋建筑的可变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 γL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年) | 5 | 50 | 100 |
| γL | 0.9 | 1.0 | 1.1 |
3.2.1 采用容许应力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的标准组合或地震组合下的应力值不应超过材料的容许应力值。
3.2.2 采用安全系数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标准组合或地震组合下的效应值乘以安全系数之后,不应超过结构或构件的抗力值。
3.2.3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设计,应根据设计需要采用相应的疲劳荷载模型和验算表达式。